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人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保险种类,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保险性质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契约关系。
保险对象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保险的自然人。
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属于强制性保险,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参加并按时足额缴费;商业人寿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保险契约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可因被保险人不履行缴费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
保障水平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相对稳定的,一般高于救济水平和失业保险水平,且建立有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可以满足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不稳定的,保险待遇的高低取决于投保人投保金额的多少,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承担风险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或出资义务通常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政府委托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管理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责任由国家和政府承担;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经营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其支付风险往往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共同承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