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实体”,政府首次提出这两项明确、积极的鼓励政策。
“业内一直呼吁政府对个人和企业购买具有保障性的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金融30条”首次针对养老保险投保人考虑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而不再局限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主体,这对保险业是一个明显的政策利好。”12月16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与金融系教授陈秉正在接受本报专访时如是称。
“目前国内企业年金在个人税收方面没有优惠政策,如采用延迟纳税方式,对企业和个人建立年金制度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是日,泰康人寿副总裁兼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云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认为,此次政府还有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实体,这对保险业而言意味着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和产业链的诞生,保险企业将有条件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养老保障服务。
“未富先老”蕴藏巨大空间
为什么养老保险在“金融30条”中被提至如此重要的地位,能否发挥其有效“扩内需”的积极作用?
陈秉正:我国经济发展正遭遇着需求瓶颈,主要表现为消费需求不足,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使得这一矛盾更为突出。过去20多年我国经济较快发展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驱动,在经济发展模式转向消费拉动型的过程中,消费不足已成为制约社会转型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导致我国居民消费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各种社会风险加剧,这尤其减少居民的即期消费。世界银行也在多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居民储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未来养老金发放及医疗卫生和教育成本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传统的单纯通过提高收入的办法未必能有效刺激居民消费,应寄希望于传统上认为非消费影响因素方面的改革,如提高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在内的社会公共品的保障水平,才能有效提升居民消费信心,而在各种社会保险计划中,养老保险计划是规模最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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