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中途离职,补充养老金该何去何从?近日,杨浦区法院对一起因补充养老金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作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企业有权根据依法订立的内部规定处置这笔养老金。
何先生于1994年7月至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工作,烟草公司自1994年7月起为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至2007年9月,何先生个人账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为人民币107820.22元。2007年9月5日,何先生要去美国留学,向公司辞职。因为公司拒绝将何先生个人账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何先生于200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烟草公司辩称,补充养老保险金非工资范畴,企业有权自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烟草公司规定,职工被开除(含开除公职)、除名、辞退或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企业的,取消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原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该办法经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何先生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据规定,将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于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设立补充养老金,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养老生活质量,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留住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确定。
何先生是辞职,对其补充养老金的处理可依据公司的规定执行。现烟草公司依据规定将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故对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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