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满意答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养老金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同而有所差别,体现了效率的原则。
这样有利于稳定企业的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的生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尚无固定模式可循,但有其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是:
(1)视企业经济能力而定,经济条件好的多补充,经济条件差的少补充或不补充;
(2)鼓励为本企业多作贡献,补充退休金随本人的工资和本企业工龄而定,离开企业不转移关系;
(3)费用一般由企业主负担,也有由企业和职工双方负担的;
(4)基本采取完全积累模式,用以投资增值,国家实行免税;
(5)补充退休金只给职工本人(不给家属)并不与物价挂钩。企业补充保险大体上有企业自订计划、自行管理,与基础年金相结合,劳资谈判三种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为职工增加了福利。
我国国务院于1991年6月26日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存款项连同利息,归个人所有,有继承权,但不得提前支取,在职工退休时由职工本人选择一次性或分次发给。例如我国杭州市企业1985年建立了养老金补充保险储金会。该厂规定职工满五年工龄者可参加,本人每月交款2元,企业每月按工龄分档补贴2-10元。其中,工龄5-10年补贴2元;11-15年补贴3元;16-20年补贴4元;20-25年补贴5元;26-28年补贴8元;28年以上补贴10元。厂工会为职工立户存储,职工退休时领取款额的全部本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交纳的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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