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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能否拿回补充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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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的用人单位为提高职工的养老生活质量,留住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金。如果职工中途离职,这笔养老金该何去何从呢?

  1996年某猎头公司与赵先生联系,向他介绍某设备公司急需招聘一位行政主管,并许诺了每月1万余元的高薪。不仅如此,该公司还表示公司设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将每月为赵先生代缴6000余元的补充养老保险。面对如此优厚的条件,赵先生立刻向原单位递交了辞呈,跳槽到了设备公司。

  此后,在赵先生的不断努力下,晋升到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每月收入也提高到了2万余元。在此期间,设备公司一直与赵先生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对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直至2003年12月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赵先生续签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关系。赵先生即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算了工资。但是,赵先生发现公司在公司结算的费用中没有补充养老保险金,在公司明确答复他不享有补充养老保险金后,赵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赵先生认为,公司当时表示为自己每月交纳6000余元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虽然没有直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他,但工资清单中的“不随工资发放的其他福利”一栏中列出了“补充养老保险(公司支出)”6000余元,这一证据能证明公司已为他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将这一笔属于他的养老保险金全额返还给他。

  同时,赵先生了解到2004年1月,该方案由企业交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并决定自2004年6月1日开始执行该方案。公司应将自1996年以来总计为50余万元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给他。

  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来源主要是公司前身某三资企业超缴费基数200%的返还款,以作为公司员工的福利。且公司提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时间只持续了一年多,后来,企业考虑到各种情况停止计提补充养老金。期间,企业逐步制订了补充养老金分配方案。计提补充养老金是企业自主的行为,补充养老金的分配由企业自主制订方案。

  虽然,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在2004年1月向所属区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备案,但员工离开时方案尚未制订和执行,根据新制订、备案的补充养老金方案,参加分配的员工应当是在册的员工,已经离开的员工无权参与方案。也即赵先生离开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分配,因此赵先生无权要求先行分配。

  公司承诺提供高额补充养老保险,员工为此毅然跳槽,离职时却分文未得。分配方案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提前离职不予支付。面对赵先生与公司的各执一词,仲裁将如何裁决?清清楚楚写在工资单上的充养老保险金要如何才能真正变成劳动者的养老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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