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风险准备金管理
企业年金计划需要3个帐户,除了基金归集帐户、投资帐户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帐户,就是风险准备金帐户,并且规定投资管理人必须从投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进入风险准备进帐户。
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引入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从运作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规范,对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即它的设立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大幅波动的风险,从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持续地保值增值;风险准备金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出资设立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成本而存在。那么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时,势必会促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增加投资收益,减少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效率。因此,风险准备金制度能激励每一个投资管理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整个年金计划更加透明,也使企业年金受益人以及监管部门可以更好的对各个资格人进行监督。
其他措施建议
除上述制度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之外,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模式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监管机构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企业的模式有DC和DB之分,有信托制度和契约制度之分,有统一监管和分散监管之分。目前,我国参与监管的主体比较多,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等。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可以借鉴美国对私人退休金计划和401K计划的监管经验,采用分散监管的模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监会分别承担监管职能。可采用DC和DB两种模式,采用受托人制度和保险合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
所有DB型企业年金计划由寿险公司提供服务,由保监会进行监管。DC模式下的所有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管。同时,作为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必须和其他监管部门如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进行充分的合作,相互协调。
其次,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管理都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有法可依”。年金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等3个层次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应该通过全国人大起草相关法律来加以确立;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
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法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突破,需要逐步构建完善以上3个层次的年金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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