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模式,根据税收一致性、公平性和与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及各种征税模式对企业年金涉及主体的客观影响,可考虑对我国企业年金实施EET模式,允许企业雇主与员工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EET模式在前两个环节不对企业年金计划课税,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领取环节对养老金课税,与基本养老金的征税制度有所不同,符合税法上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原则,企业年金毕竟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让退休员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而企业年金则是为了让退休员工在退休后还能享有高品质的生活,因此政府为了防止效益好的企业、收入高的职工大量缴费以避税或偷税,应当在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征税以避免避税或偷税,并通过领取环节的征税来实现社会税负公平。
同时,为保证公平对待企业内部的高薪员工和中低收入水平的员工,不能无限制的对年金计划免税,而应是在一个合理的限额范围内,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初期,在财政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这个限额范围可以给得高一点,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规定给予不超过工资的10%免税。再次,根据专业人士测算,我国2002年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657万人,企业年金总税收支出为18.3亿元,占GDP的0.017%,总税收的0.104%。
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下,税收支出比较低,在我国财政承受范围之内。根据前面税收模式对国家税收的财务影响的测算,EET模式并不会造成财政支出的巨额增加,而且以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良性发展的趋势来看,实施EET模式是目前我国财政状况完全能承受得起的。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也曾指出,假定从2003年起,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普遍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未来20年企业年金总积累额将达到4.75万亿元。国家累计减税总额在2020年将达到9480亿元,但这意味着国家每减少1元税收,可使企业年金增加5元积累,减少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公共财政支出。退一步讲,一个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与否,不仅与税收优惠有关,还取决于企业的经济实力。
目前,我国企业由于改制等各种问题,负担过重,但发展趋势依然向好,我们估计短期内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得当,会刺激不少有实力且有愿望的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但不会出现所有企业一窝蜂似地举办年金计划,造成短期财政难以承受的局面。这样的话,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近期内并不会给政府造成很大的损失,但它给社会带来的长期隐性收益则远远超过当期税收收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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