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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纳税实施EET模式符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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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的年金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如何管理好企业年金,也已成为一个社会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专家表示,企业年金纳税实施EET模式符合国情。

  税优政策一直被认为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该政策的出台,对市场化强、经营效益波动较大、注重骨干员工激励的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招商银行总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理闫安表示。

  针对《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的解释是,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目前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

  “《通知》实际上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导向了TEE模式(即缴费环节征税,投资、领取环节免税),而从国际经验来看,EET模式(即缴费、投资环节不征税,在领取环节征税)是最为主流的模式,因为EET延税模式,更符合国情,也有利于中小民营企业接受。而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实现就业最广泛的渠道,就业人数占全国就业总人数的75%.”闫安称。

  据闫安分析,通过数理精算论证和比较,EET模式下,职工在职期间基金积累更多,可以实现更高的退休养老替代率,而如果采取先征后退的做法,将不利于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DC(确定缴费型)模式下企业人力资源的“背包化”管理,将会增加税务机关、承担缴税实体和程序义务的受托人,以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整体运营成本。

  在闫安看来,从企业的经济性角度考虑,采取企业月缴费方式,可以相对降低税率,但这种操作方法也有不足之处。

  “企业经济效益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比例、总额也将相应动态调整。‘不定期、不定额,或者一次性缴费’也是常有之态。企业如果选择适合的非月缴方式将承担较高的当期税负,选择月缴方式又会受制于企业效益波动、人员流动、激励方式的影响。并且,对中人补偿也存在同样问题。”闫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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