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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对保险业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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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变额年金已有两款产品获准国内上市了。作为欧美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变额年金自被引入我国开始,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专家表示,变额年金对保险业提出更高要求。

  变额年金最早是由美国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于1952年设计,并由该协会建立的与变额年金相适应的基金组织大学退休证券基金专门提供给大学老师,以作为退休金计划的一部分。此后变额年金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到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年金市场的主流产品。近期,中国保监会为了推动变额年金的发展,出台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文件中,笔者认为,变额年金与我国的养老体系、资本市场、竞争环境、保险产品定价、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等联系十分紧密。

  变额年金试点工作的开展将对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产生一定的作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体系的三个支柱,各国的经验表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程度对退休生活水平的高低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变额年金试点工作的开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也将确保退休后更高的生活水平。

  必须注意到的是,变额年金实质上是一种类似于投连险的保险产品,而近几年国内的投连险业务并没有做大做强。变额年金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进一步放宽。运行稳定、良好的资本市场是变额年金发展的助推器,而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大起大落着实不利于变额年金的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先开始试点工作,等有了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这是可行的做法,也是保监会一贯的审慎决策风格。

  变额年金是为适应竞争的需要而出现的。在美国,早期经营变额年金业务必须得到保险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因为变额年金的很多特点使其更像是证券业务。因此,从一开始变额年金和一些证券类的产品就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今后保险公司经营变额年金产品时,一定要对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具有清醒地认识。

  保险产品开发的核心是精算师。我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请满足一定资格条件的精算师。虽然精算理论的出现已有近300年的历史,但我国保险公司在运用精算技术定价时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们使用的很多定价理论已经落后于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这种落后将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风险。《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保险公司应以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为参考,选取适当的分布函数产生经济情景及相关参数,并说明所选分布函数的合理性。”同时,对变额年金准备金的评估还提出了应用蒙特卡罗模拟法。这些前沿理论能在中国保险定价中得到应用,表明我们对于风险的认识越来越来深刻,也将会进一步降低保险行业的风险。当然这也对精算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我国的精算师能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为定价技术的不断创新做出贡献。

  变额年金要求保险公司能够运用金融工具对冲风险,《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冲频率至少每周一次,这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现代化的投资部门,具有现代化的投资理念,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保户、股东、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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