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受托人职责包括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等。可见,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承担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受托投资管理,对于企业年金资产的平稳运作和保值增值起到关键性作用。从长江养老等国内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探索实践来看,受托人的受托投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前瞻性的战略资产配置及动态实施资产配置调整的能力。
在受托投资管理中,战略资产配置的作用尤为突出。国外的大量研究表明,不同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资产配置策略的不同,在对82家大型的、拥有多元化资产的美国养老基金1977-1987年的投资组合样本进行分析后,发现投资收益差异的91.5%来自于资产配置的策略。
受托人通过密切跟踪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前瞻性地研究国内外经济政策和资本市场发展变化的趋势,分析大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并结合企业年金委托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要求制定适合的战略资产配置方案。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根据政策环境和资本市场变化,对战略资产配置方案进行动态调整。结合量化辅助工具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动态监控,适时进行动态战术资产配置调整。
二、科学的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体系。
投管人的能力直接影响投资组合的收益情况,符合企业年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的投管人是投资组合成功运作的关键,因此先进的投管人选择机制和标准也是受托人专业价值的重要体现。
受托人根据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在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方面的特性,通过借鉴国内外知名评级公司的对投资机构的评估标准和流程,建立起科学严谨的投管人评选体系。通过对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资源配备、风险控制能力、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选择出满足企业年金计划需求的投管人,从而实现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利益的最终目标。
三、全方位、系统化的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为切实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稳健运作,受托人对投管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风险提示、定期评估、有效激励等一系列管理,通过科学的监督与评估,促进投管人加强风险控制,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追求适当的收益。
通常,受托人会制定完善的投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从事前识别、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三个环节对投管人进行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全面的投资组合评估体系,通过对年金组合收益性、合规性、业绩持续性、绩效归因等方面的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投管人进行管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