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消协的意见,笔者是深以为然。前年笔者就遇到这样的案件———
被保险人王先生的货运车,由其司机张先生驾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重大损伤、两车上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已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但由于小客车是私家车,车主也是车毁人亡。而王先生车辆损坏,司机张先生受伤住院,损失也是巨大。
王先生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得知:那小客车司机刚驾驶新车没几天,还没来得及上保险,就出了事故,他家中正在办丧事,过一段时间再帮你们做做调解工作。王先生侧面了解下来,肇事车主抛下妻儿,家中景况甚惨。王先生于心不忍,想起自己的货运车是投了保的,即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你先得起诉我才给理赔?
但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向第三方(即肇事方)索赔后,索赔不到须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立案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待符合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条款和具体损失情况,才能向王先生履行赔偿义务。
王先生几次向保险公司说明他遇到的特殊情况,耐心交涉,却毫无结果。于是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先予赔偿。法院的理由是: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肇事者(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那保险公司原先不肯理赔的依据是什么呢?原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的“(2000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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