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上述条款处理理赔,像本案这种状况,第三方已经在保险事故中死亡,被保险人就得向其继承人索赔,如果继承人拒赔,又要被保险人对继承人提起诉讼。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立案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据的完整性,诉讼和立案对缺乏这方面经验的人来讲,是一件相当麻烦的事情。被保险人不得不去请律师,支付律师费;法院立案,被保险人还得支付诉讼费,被保险人为了满足通颁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必然花去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的规定是没有义务赔偿的。因此,遇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如果要如此折腾,就违背了投保人寻求保险的初衷。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诉讼义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起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法院的判决、中消协的点评和最高院的精神是一致的,而相关保险公司今后如何处理类似案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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