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通常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此,企业应区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精神,对年金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
首先,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其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再者,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最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应均作为独立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年金,不属于一次性奖金,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的规定,将上述一次性缴纳的年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作为单笔单月收入计算。
案例: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某公司从2009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
该公司员工赵先生,2009年 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为其代扣企业年金240元,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为240元,则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原则做如下计算扣缴。
2009年12月当月,赵先生的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20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15%(对应的税率等级)-125(对应的税率等级的速算扣除数)=475(元)。
显然,赵先生的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部分是分开作为两笔工资(薪金),单独计税的。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的年金部分为240元,因为企业年金没有费用扣除额的优惠,240元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5%,该档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这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0×5%=12(元)。
假如该公司采取的方式为2009年底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全年年金,其他条件不变,则赵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仍为475元(不考虑各类社会扣除)。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年金总金额为 2880元(240元×12个月),但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2009年所属各个月份,而是要直接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取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这一笔一次性发放的2009年年金,应缴纳个税为:2880×15%-125=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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