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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新规难住税延养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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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需要其他养老模式进行补充的环境下,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显然成为补充型养老保险的重要选择。

  养老险的税延办法刚刚出台不久,试点也还未见有具体动作,却在09年12月初颁布的缴税新规面前止了步。虽有相关人士表示,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并未停止,延迟纳税的模式依然会推进,但是究竟新规与其有什么样的冲突呢?对其又是否会有影响呢?

  2009年1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这一做法与筹划的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中“缴纳时免税,领取时征税”的做法相异,业内一度怀疑上海试点可能停滞不前。

  新规一出,各界争议不断。有人认为694号文并不利于企业年金的推广,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会增加运营机构的管理成本。不过在所有的争议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其和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税收优惠模式上的冲突。在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规划中,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额度比如每月500元内税前列支,退休领取时再征收,而694号文的当期征税模式与上海试点的延迟纳税模式有冲突。

  其实在694号文出台之前,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也曾经讨论过如果参加了企业年金账户的个人,是否有资格再购买延税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或者是否应该对购买额度作一定的限制等方案。而在694号文出台后,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研讨因方向未明而停滞了一段时间,不过近期一位参与人士告诉记者,方案还在继续进行中,延迟纳税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因为694号文改变,不过目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还在讨论。

  据了解,按照国税总局的解释,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已经有5%工资总额内税前列支的优惠,而在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而税务机关给企业年金行业的说法是,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已经是单独缴税,比如400元不是算入总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以400元基数征收,这已经有税收优惠的考虑。

  在外国,有企业年金和延税优惠购买的补充养老商业保险“二选一”的模式,必要的时候我国也可以效仿。不过考虑到现在实际的国情,选择会耗上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最终将实现什么样的模式,我们仍将继续关注与追踪。(文章来源:慧择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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