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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应尽早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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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专家表示,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应尽早破题。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社会保障是今年“两会”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如何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我国已经刻不容缓。在保险界政协委员的提案中,加快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关注度最高。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这有别于现行个人收入先纳税后买保险的做法。由于退休后的收入不高及个税起征点不断上调,该险种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与市场上现有的养老险品种相比,递延型养老险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养老保障不能单纯依靠国家,解决个人养老的“缺口”必须重视商业养老保险。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建议,推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协调发展,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使个人养老保险成为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相并列的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之一”。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和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的提案均提出加快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吴焰表示,我国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应该加快启动和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妥善应对老龄化。

  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虽被看好,可至今“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国务院在2008年12月发布的“金融30条”中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意见》明确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在此之前,由于对试点中的“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异议,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被叫停。推进递延型养老险的一个障碍在于,税收监管能力面临考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2009年12月解释称,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才征收个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保险公司期盼尽早破题的递延型养老险,在2012年燃起了希望。在1月举行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中,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将“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定为今年保险监管要突出的三个重点之一。从表面看,递延型养老险的试点取决于税收部门的态度,其实更为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法有待适时修改,应该允许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获得保险金给付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今年“两会”上,减税是另一个热门话题。虽然个税起征点已经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有人大代表认为目前的起征点偏低,跟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有政协委员提出,减税可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意愿,推动经济转型。显然,在减税仍有较强呼声的情况下,尽早让递延型养老险破题试点,是惠利于民的做法。更何况当前需要拉动内需来促进经济转型,递延型养老险有望带来双赢。正如有的政协委员所指出的,该险种有利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及释放存款,可以为国家积累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文章来源: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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