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效益好的企业才能建立。
一、国际社会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CorporationPension),又称“雇主年金”或者“职业年金”,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或企业退休金。它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职工依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证职工在退休之后,维持较高的生活质量。
世界上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契约型、内部型、公司型、互助型和基金型等多种形式。信托型主要流行于讲英语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澳洲和爱尔兰及其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国家;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型。而欧洲大陆国家采取的是互助型、内部型、代际调剂型和公司型等,各具千秋。
信托型
信托基金型管理方式源于英国。目前除在英国很普遍外,在受英国法律体系影响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南非等国也很流行,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基金型。日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受美国影响,企业年金业务也主要以信托基金形式组织运行。
信托基金型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独立于举办企业的自有资产,由受托人全权管理。受托人一般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参保职工和其他受益人管理企业年金。他们既可以自行管理收缴支付记录、投资等日常业务,也可以将它们委托给外部信托机构,如信托公司、信托银行等。受托人虽然有养老金资产的合法拥有权,但没有受益权。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拥有受益权。
基金型
这种形式以荷兰和瑞士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为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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