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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财险新规严中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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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过去几年,它也曾经风光过,只是,当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底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之后,便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
  这种提升很自然地让人想到了寿险产品当前2.5%的预定利率,如果这样比较,是否意味着这种投资型财险要比投资型寿险更有优势呢?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横向比较可能不太合适,监管部门还是提倡保险产品更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因此,跟寿险比较收益率意义不大。寿险有多种产品类型,一般不会承诺有固定回报。此外,就财险公司而言,在设计产品时,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可能也未必会按照上限来设定收益率。

  严控偿付能力

  虽然收益幅度放宽,但这次文件另一个关键之处是在偿付能力要求上比2008年更加严格。

  该专业人士解释说,“原来是1∶25的杠杆率,即1元的偿付能力溢额,可以做25元的投资型产品,现在则调成1∶10,即1元的偿付能力溢额,相对应的,只能做10元的投资型产品。这就意味着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提高了。”

  我们注意到,新《通知》中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2008年的文件则是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

  业内专家认为,“这里的意思是说,首先,公司要达到150%的偿付能力,达到之后,150%以上部分的额度和投资型产品进行挂钩。原来是1∶25和1∶100,这次改成了1∶10和1∶25,比如说一家公司有10亿的偿付能力溢额,那么,预定产品可以做到100亿,非预定产品可以做到250亿,或者二者进行搭配,总之,相加后要在10亿的偿付能力溢额之内。即溢额部分要大于可销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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