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偿付能力
虽然收益幅度放宽,但这次文件另一个关键之处是在偿付能力要求上比2008年更加严格。
该专业人士解释说,“原来是1∶25的杠杆率,即1元的偿付能力溢额,可以做25元的投资型产品,现在则调成1∶10,即1元的偿付能力溢额,相对应的,只能做10元的投资型产品。这就意味着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提高了。”
我们注意到,新《通知》中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2008年的文件则是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
业内专家认为,“这里的意思是说,首先,公司要达到150%的偿付能力,达到之后,150%以上部分的额度和投资型产品进行挂钩。原来是1∶25和1∶100,这次改成了1∶10和1∶25,比如说一家公司有10亿的偿付能力溢额,那么,预定产品可以做到100亿,非预定产品可以做到250亿,或者二者进行搭配,总之,相加后要在10亿的偿付能力溢额之内。即溢额部分要大于可销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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