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 |
1-12周岁 |
13-15周岁 |
16-18周岁 |
19-24周岁 |
25周岁 |
给付比例 |
10% |
20% |
30% |
40% |
300% |
2. 生存(成长)教育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儿子各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人则依其儿子的投保年龄及当时年龄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成长)教育保险金”。
3. 养老年金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儿子到自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人依其性别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的“养老年金保险金”1.3万元,且愈加健康长寿累计领取的养老保险年金就越多,使父母的爱一直情深意长牢牢蕴藏与绵延相伴至儿子到辞世(甚至还可以沿续到孙子辈)。
连带被保险人性别 |
女性 |
男性 |
给付比例 |
12% |
13% |
4. 身故保险金
投保的被保险人父或母,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基金保险金额的10%给付1万元“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8900元,合同终止。
投保的被保险人父或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儿子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人按基金保险金额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连带被保险人儿子,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人返还其投保人父或母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共计31150元=8900元×(1+10%×25年),合同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儿子,于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人按“当年度保险金额=10万元×{1+0.1×(保单年度数+连带被保险人投保年龄-2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5. 保险费豁免
投保的被保险人父或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共21.36万元=24年×8900元,合同继续有效,儿子的保障犹在。
当然,若投保的被保险人(父或母),依投保规则,在投保时组合附加了如长期重大疾病险、津贴性医疗险和意外残疾险等,就能在保障上更加有“锦上添花”的效果了。
因此,育英年金寿险,较为适合广泛大众家庭中的初为人父人母者,来为自己和孩子投保作保险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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