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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福寿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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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养老年金在申请领取时也可以选择月领方式,月领金额按年领金额的8.45%确定。

  产品特色

  年年快返还,生活高品质

  高额养老金,幸福乐无边

  定期有祝寿,关爱喜乐多

  身价高保障,呵护到百岁

  保证二十年,晚年乐无忧

  全残保费免,让爱永相伴

  年领或月领,贴心随您选

  保单可分红,保值又增值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养老年金在申请领取时也可以选择月领方式,月领金额按年领金额的8.45%确定。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6周岁、77周岁、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1)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3)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养老年金”中规定的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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