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制度(指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二)待遇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2015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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