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内容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德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是2005年新修订的《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逐步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高至67岁。
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德国养老保险费率从1995年的18.6%增长到1999年的19.5%,2009年又增长到19.9%。鼓励多种渠道发展养老保险。2002年德国开始实施“里斯特”法案,即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而且补助金额每年都会增加。
养老形式: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不过近年来,德国兴起了一种名为“老年之家”的互助养老方式。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此外,德国一些社会团体和地方政府也探索出了包括“多代屋”在内的多种互助养老模式。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开发老年人潜力、还有助于促进代际交流。如里德林根的“乐龄合作社”,不仅老年人可以加入,年轻人也可以加入进来。
参加者可以选择小时工资,也可以把服务小时存在合作社,用以日后获得同样时间的免费服务。这种做法既鼓励老人互助和自立,也吸引了年轻人参与其中,通过服务老人为自己未来的养老做准备。
瑞典
福利国家的典范
“从摇篮到坟墓”社会保障制度的创立,使瑞典享有“福利国家橱窗”的美誉。不过这种过分强调国家责任和公平的制度设计也让政府背负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养老制度:瑞典早在上世纪50年代便建立起了社会养老制度。瑞典议会1956年通过的社会福利法明文规定,子女和亲属不再负有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政府通过发放基本养老金为养老提供经济保障。
瑞典养老制度包含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挂钩补充养老金两部分。基本养老金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与物价水平相联系,与退休者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无关,而补充养老金则主要依靠基金收益,与物价水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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