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定居瑞典的人,年满65岁后都可根据居住年限领取数额不等的基本养老金。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由于还享受其他形式的社会补贴,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保证。工作过的人退休后还可根据其工龄领取到一笔附加养老金,两笔基金差不多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70%,维持生活绰绰有余。
此外,老人们还可享受三种特别医疗保健服务:一是请医生、护士到家看病;二是长期住院治疗,各医院都为老人设有相当数量的专用病床,保证他们能得到及时治疗;三是疗养院。加上市级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可以很好地满足老人的各类需求。
这种养老金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瑞典人也在这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下过着富足、惬意的生活。
然而,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政府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2001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
为了使这种保障制度持续运转,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也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这种过分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的制度设计也缺乏对个人的激励,容易滋生懒惰。
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长寿和生育率低,瑞典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财政负担加重、代际间收入分配不公、工作效率低下等一直存在的矛盾日益凸显,原先的养老金制度实施起来越来越艰难。从1999年1月起,瑞典开始实施新养老金法案,旨在通过养老金体制改革来增加工作动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负担。
瑞典新养老金制度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由原来的待遇确定型转向缴费确定型,即领取多少养老金直接取决于从工资中扣缴养老保险费累积数额及其投资收益,这样一来,工作时间越长,积累养老金也越高。因此,一般人都会积极工作以多缴纳养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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