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越是用工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流动农民工退保潮,不仅使得以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统筹对象的整个社保体系失去意义,还将在贫富差距扩大的同时,加大地区间社会保障的“贫富”差距。也正是因为这样,尽管大多数农民工被动、消极地参了保,也只是当成变相存钱。养老保险,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工手中的一块“鸡肋”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普惠政策的实施,给城镇企业职工特别是流动性比较大的农民工带来了福音。不仅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将会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是因为,在此背景下,农民工不管走到哪里,都是国家的职工,国家承认他们过去的劳动成果;无论是因为工作变动,还是去了异地,保险关系都可以得到转移接续。这样一来,农民工将会由被动、消极参保变成了积极、主动参保;在农民工眼中,养老保险,也由“鸡肋”变成了“奶酪”。
当然,国家政策好,关键在地方落实好。如何把农民工眼中的这块“奶酪”做大做好,让农民工得到更多的“营养”,将是各地政府及其社保部门面临的新课题。譬如,如何消除和平衡贫富地区之间的差异,如何科学确定企业转移部分的标准和比例,如何让转移地与接续地实行有效对接,如果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工,等等。解决上述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各地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局观念,要步调一致,不能各自为政,尤其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同时,需要各地配套措施的跟进,解决技术层面上的难题,确保新政稳步推进,真正普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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