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该不该交 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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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的主人公妻子罹患乳腺癌之后,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理赔,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则可以免缴当期保险费,却因承保公司理赔速度太慢,导致他“冤枉”地多交了一期保险费。
笔者认为,导致彭某补交保险费完全系保险人理赔速度慢、服务不到位或者说保险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所致,明显违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之规定。从本次理赔的案件看,一是此案并不复杂,彭某妻子罹患乳腺癌的时间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4年之后,且医院诊断明确并实施了切除术,可以排除逆向选择“带病投保”之嫌,调查核实并不复杂,应当及时核定给付保险金;其二,保险人处理此案时间长达50余天,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风拖拉不作为、效率低下理赔慢所致,客户并无责任;其三,此案属于保险责任,赔付金额2万元保险双方均无异议。由此可见,本应及时给付保险金、可以免交当期保险费,却因保险人的“不作为”,彭某未能享受免交本期保险费。其延误责任在保险公司而不在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