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工龄都可补缴保费
本次补缴养老保险,主要针对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而目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按照规定,凡是符合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范围,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种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即1992年10月1日前的工作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确认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也可办理补缴。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是指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人员。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省直、行业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等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均不在此参保范围。
无工龄者补缴15年
如果有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者,想补缴养老保险,可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龄,从1992年10月,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企业缴费政策缴纳,到企业参保区养老保险分中心进行补缴核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个体缴费政策缴纳,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分中心办理;按政策规定缴纳滞纳金。
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者,缴费需要以2007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计算方法是:27371×60%×20%×15年,缴费金额共计49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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