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7日下午的立法听证会上,有多位代表就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出了权威解答。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2001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此前曾有读者问,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有没有上下限,缴纳几年?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凡处于从业期间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济南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2006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86元。按规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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