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1、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以直接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首次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两张一寸免冠照片;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携带个人档案、身份证及失业证(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费)于每年6月份后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年度缴纳。当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个体参保缴费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由委托代存档案单位代存、代建档案,档案管理费每年120元。
二、相关规定
1、个体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顺延至缴费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为个人帐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3、2005年12月前的缴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当年缴费基数从最低到最高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按当年比例执行,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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