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次政策覆盖范围为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上述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80%、100%、200%、300%六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为保持政策的平稳过渡,2011年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设区市,其2013年最低档缴费基数也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后,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仍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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