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生效
当本利益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编号载明于承保表上,及本公司收到承保表上所规定的保险费后,本条款开始生效,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在本条款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记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在本条款约定的养老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依约定于每年的生效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自本条款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每届满十年,本公司另给付敬老祝寿保险金,首次给付标准为保险金额的50%,以后,每次的给付标准在前次给付敬老祝寿保险金基础上按保险金额的50%增加。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条款的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现金价值表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二十二、二十五周岁的生效周年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七条借款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单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点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条款效力中止。
第八条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养老金开始领取日为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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