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您与我们的合同
2.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2.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2.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4周岁。
2.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至其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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