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从1月1日起,武汉对职工医保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缴费年限未达到武汉市规定标准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补足缴费年限,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如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缴纳费用或由职工个人承担。
武汉市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标准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缴费年限未达标的,单位应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弥补缴费年限;如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标,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最大变化在于,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否则由职工自主承担,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强制用人单位缴纳。此举意味着,如果职工到企业工作时,之前的医保没有缴,企业只缴了员工在职时的医保,职工退休时企业不用为其之前没交的部分买单。因为以前一般由退休时的企业来补缴的。
职工医保补缴如何计算?该负责人称,职工退休时,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选择补缴费用以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的,则先补缴费用以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并将补足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并保留两位小数。
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个人窗口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参保的人员),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也按此公式补足缴费年限。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