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确定办法维持去年不变,具体为:
(一)对2015年6月缴费额高于525.6元的,继续沿用2015年6月的缴费标准;对2015年6月缴费额低于525.6元的,自2015年7月起统一调整至525.6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上述缴费额,须在本年度首次缴费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本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
(三)本结算年度内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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