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档案》;
(五)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高海拔增发待遇
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需原工作(服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曾服役的部队精简改编,原师部撤销,无法出具证明的,则由原师部上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与档案原始记载一致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
(2)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
荣获全国、全市(省)和中央各部(委)“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等称号的职工,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需提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和《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
(3)享受高级专家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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