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享受终生无子女、孤寡人员津贴的
需提供由其居住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
根据(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对终生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过继子女)的退休人员,津贴标准为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对终生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费。
备注:领取上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再婚、生育、抱养或过继子女等,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或停止支付生活补助费。
(5)享受独生子女津贴的
需提供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根据(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6)享受反法轮功英雄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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