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国家在养老金管理中的职能。根据我国现行的养老金管理体制,政府既是养老金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养老金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政府承揽了养老金的一切管理事务,养老金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也完全由国家承担。
为了提高养老金系统的运行效率,完善养老金体制中市场竞争机制和基金投资体系,我们应该调整国家在整个养老金事务特别是公共养老金事务中的主要职能。政府只承担以下方面的职能:一是立法职能,负责制定确保养老金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除了对各种层次和性质的养老金计划的保障对象、范围、给付标准等给予规定外,还应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治理结构、变更、解散、投资方向、比例结构、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信用评级、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养老金运作有法可依。
二是对养老金事务的运作实施监督,确保养老保险的运作规范化。国家对养老金运行所做的监督既包括现场监督又包括非现场监督。三是接受有关个人和机构就养老金事务提起的申诉、举报、批评、建议,调解有关养老金事务的纠纷,受理有关养老金事务的诉讼。
(四)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涉及三个主体: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者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
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
负责养老基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养老基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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