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成为一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养老保险层面,商业养老保险可为社会保险提供精算技术和管理支持,提高效率,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在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能为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承担者;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商业养老保险是年金保险的一种,即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例如新华人寿的“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就约定:被保险人在60岁前每2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9%作为生存保险金,60岁后每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9%作为生存保险金;同时在被保险人80岁合同到期前每年还可领取首期保费的1%作为关爱年金。另外,被保险人还可选择祝寿金,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60岁时按照合同金额一次性支付,并且不影响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的领取。公司还为被保险人设立一个累积生息账户,将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转入该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照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
就我国现状而言,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广,保障程度也很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在企业有条件、有能力的基础上,目前不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不能社会化。因此,具有个人储蓄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成为解决个人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
著名学者胡适说过这样一句话:“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
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不能做到这三步,不能算做现代人。”这句话或为未雨绸缪的人们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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