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难界定
在昨天的审议现场,也有委员对此有些质疑。有人认为,立法让老年人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出经济资助的要求”有权拒绝,但情况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血脉相通,亲情相连,父母在子女张口时,尤其是在“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面前,很少会有几个会拒绝。事实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失业者固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但低收入者也可以说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如今大量“啃老族”,恰恰都是以“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名义啃老的。
干涉老人婚姻要判刑
昨日二审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还从法律层面对发放尊老金、子女常回家看望问候、老年人乘车逛公园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
“常回家看看”属倡导性立法
“子女常回家看看”入法,这条规定引来颇多争议,昨日二审的修改稿并未在这方面作出更改。依然要求“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巧仁告诉记者,我省并未对该条规定制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这属于倡导性义务,目的是让子女不要忽略对老人的精神慰藉。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
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在婚姻遭到子女干涉时,往往忍气吞声,放弃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修改稿中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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