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公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变额年金试点启动。试点限制:
①地点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
②规模限于80亿或4倍实际资本;
③公司限于三年以上投连险经验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④期限限于不低于7年。
“变额年金”对养老保险的推进作用远小于“税收递延”。
从国外经验看,变额年金和税收递延都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变额年金试点先推出,作了产品、渠道以及动作经验上的铺垫,但是,变额年金对需求的激发作用远小于税收递延。
从市场需求而言,没有税收优惠配合的变额年金吸引力不明显。变额年金相对于其他年金产品的主要特点在于可以用较高的风险获得较高的回报,但目前资本市场并不能带来这方面的吸引力。在资本市场表现好时变额年金的吸引力会大幅增强,但中国资本市场的大起大落特征,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投连险如此,含有最低保证利益的变额年金更是如此。
上市保险公司短期内大力发展变额年金的可能性不大:
①平安投连险业务开展较早,显然满足变额年金的试点资格,但规模逐年缩小,2010年投连险业务占比不到3%,近两年投连险新业务基本停滞;
②中国人寿近三年开展过投连业务,但规模极小,虽然符合变额年金的试点资格,但短期内大力发展变额年金的可能性不大;
③中国太保未开展过投连险业务,因此也不会参加变额年金的试点。
由于市场需求不强烈,而又面临一定的风险,短期内,各大公司积极大规模推进变额年金的激励应该不足,但对投连险比重较大的中小保险公司特别是其母公司有变额年金经验的外资寿险公司,变额年金业务可能成为其发展重点。
保险股短期内没有明显的催化剂,但其低估值足够成为持有理由,下半年保费和盈利向上,全年超额收益的可能性大,维持行业增持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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