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开始推动变额年金保险的区域限制试点,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
通知指出,试点变额年金保险的险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经营投连险满三年;二是最近1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三是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四是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同时,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1个产品。
保监会强调,通过以上规定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经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缓冲。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可简单理解为:变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近十年来,我国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缓慢,是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一块短板。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发挥寿险长期储蓄功能的战略性举措。同时,变额年金保险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较为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希望获得投资收益以实现养老目的,但不愿本金发生损失的偏好。
保监会负责人指出,本次试点采取区域限制方式,是综合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过往市场规范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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