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社厅发布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只需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就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据介绍,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的集体企业没有参保,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缺乏基本养老保障。今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补缴费用标准为1年2600元,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的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
对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从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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