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推行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险,即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行成功后,这一模式有望在全国普及,届时企业员工在购买商业养老险时部分可能享受税收优惠。相关人士介绍,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将采取个人投保、企业安排方式,所缴保费将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由保险公司专项管理。
通俗来讲,所谓“延迟纳税”,就是说“参保时不纳税、领待遇时再纳税”。这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善莫大焉。
在“延迟纳税”优惠政策框架下,只要一设置每月的延税限额,假设为500元,那么这就意味着,从工资中列支的这部分钱将不再缴税,而是能一直延缓到领取养老金时再缴。到了领取养老金时,如果每月领取的钱只要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投保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用再缴税了,这就相当于减免了税;如果高于起征点,只要按当时税率进行扣缴就可以了。
在我国之前出台的“金融30条”中,首次正式明确“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标志着保险业税收优惠迈出第一步,这无疑也将保险需求的对刺激起到良性作用。在我国,企业应选择“企业年金”的形式,结合职工的工资情况参保。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都没有真正实行。按照当前政策,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列支在经营成本中,若高于4%,资金就必须从企业税后的自有资金中支出,这样的话,企业宁愿直接把钱用在其他地方,直接变成给职工的福利了。后者显然有着更大的吸引力,这中吸引力给“转移”的结果,直接造成保险的变相“流失”。
养老险保费“延迟纳税”政策,是改变以上状况的一条利好消息。首先,“参保时不纳税、领待遇时再纳税”表面上看是“早晚要纳税”,而是实际上时间被延缓后,投保人的“时间价值”就被保护了。或者说,延缓纳税后的本金,在被延缓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内,产生的投资价值更有利于投保人。
其次,“延迟纳税”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常采用的方式。美国就有著名的“401K计划”,德国也有制度保证“参保时不纳税、领待遇时再纳税”。这样的好处,会促进更多企业拿出钱帮职工进行投保。对职工个人来说,就能在退休时享受到相应优惠。
上海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险试点的推出,可为全国点亮一盏“灯”。真心希望,全国都能尽早实现养老险保费延迟纳税。这无疑对国家减轻养老负担,以及促进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大有裨益,同时,获得更多的稳定资金后,更可进行更多有益投资。无论于公于个人,这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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