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10月1日起我省下调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标准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参保人每人每月可少缴107。69元。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本人可选择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也可选择按半年、年度缴费。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即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以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为参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以2011年缴费为例,如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额为538。43元,如按60%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323。06元,如按40%(月1076。87元)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215。37元。相比按60%的缴费基数,按40%缴费参保人每月可少缴107。69元,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参保人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可选择不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0%的任一数额为基数缴费,但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011年月最高缴费基数为807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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