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着力点,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规范市场秩序与强化公司内控、防范化解风险有机结合起来,依法严肃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毫不放松地做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各级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内部制假行为的管控责任和领导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要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打假工作联动机制。
三是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切实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结构调整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客观要求,也是关系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逐步形成保障型业务和非保障型业务、承保业务和资金运营协调发展的格局,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建立科学的结构调整评价体系,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引导结构调整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符合实际的结构调整规划,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的业务。同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不同销售渠道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结构调整。要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严格管控费用支出。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围绕这些目标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四是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探索以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业务为载体和切入点,发挥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中的作用,强化保险分支机构的资本约束意识,形成保险公司内部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要注意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率,加快推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偿付能力信息的电子化报送、自动化审核和辅助分析。要针对各类别公司的具体监管政策,将分类结果与机构、高管、产品、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切实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切实改进保险监管,如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完善保险监管数据体系,促进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加强资本金监管,对保险公司铺设机构、开展高风险业务设置明确的资本金标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和产品服务更加透明、公平、合理;加强逆周期监管研究,通过监管政策调整,提高行业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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