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月起,至年底前,我市凡符合省《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人员可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日前,市人保局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召开会议,对解决我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补缴流程、待遇计发及工作要求。据了解,按照政策规定,从今年11月起至12月31日为止,对2003年4月30日前取得本市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原“五七工”、“家属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其中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政府保养的人员不再纳入补缴对象。
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补缴申请,经审核后,凭《无锡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到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补缴。如补缴15年(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为53590元;按照55周岁至70周岁不同年龄享受养老金,如:女55周岁为583。7元/月,男60周岁为622。5元/月,70周岁以上为937。8元/月。
另外,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居民养老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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