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中国保监会将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几大重点城市,试点推出主要面向老人群体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品种,老年人可以将自家房屋产权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月向投保人(受益人)终身支付给付金,直至投保人亡故,保险公司才将房屋收回。而老人是“预支富足生活”,还是“给儿女留下遗产”,成了人们争论的热点。(《齐鲁晚报》年11月9日)
笔者认为,这一险种的推行应当慎重,否则有越俎代庖之嫌。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主要是对特定的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补偿,以稳定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以固定、微小的保险费支出,换取遭受保险事故时的补偿;而保险人则将分散的保险费集中起来积累成巨大的保险基金,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正所谓“无危险则无保险”、“千家保一家”。
但反观老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这一寿险品种,却有些偏离了保险活动的基本运行规律及方式,实际上是将保险与房产抵押乃至转让等经营性活动捆绑在一起。这不可避免地带上商业交易化的投机色彩。由于其经营方式不像普通保险中“交保费—领保金”那么简单,也容易引起老人与其子女之间关于赡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争议。
保险公司在从事市场推广和新品种开拓时,应当遵循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符合保险业化解社会危险的基本功能和使命,而不宜将触角延伸得过长。否则,难免会影响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我调整和正常发展,最终也会影响保险业自身的长足发展。比如,对老人赡养问题,可以通过有关福利、养老政策及机构的设置,或者依法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等形式予以解决;对房产收益问题,产权人也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出租、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取收益。
保险的归保险,房贷的归房贷,赡养的归赡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更好地发挥效用。毕竟,市场有市场的规律,家庭有家庭的伦理。
如果人为地将这些内容捆绑式经营,看似设计精巧,实则会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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