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下发。从明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跨省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流动人口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将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外还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账户转移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2%
《办法》明确了流动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的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以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050人群”将保留原社保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如果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如果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缴费满10年可享受当地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所在地负责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同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三,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中断就业的农民工可保存个人账户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为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能全国漫游,《办法》规定将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