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针对近日国税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作的这一解释,似乎令正在积极酝酿中的“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遇到了一定的阻碍。
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保险业内人士则认为,新规定与试点之间并无冲突。
在昨日的采访中,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人也指出,酝酿在上海试点的这一产品是“一般的商业养老保险”,与国税总局文件所述企业年金属于两件事情,因此不会影响试点的推进。但对于这一试点何时可以启动,该负责人指出,“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涉及众多部门,目前仍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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