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期满后的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引发不少担忧。10月27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回答该问题时称,他认为不会影响到有以房养老想法的人的计划。后续的产权续期问题值得研究,不是一个部门能决定的。(10月28日《新京报》)
“以房养老”这个关系到公民养老权和国家养老负担的话题,相关部门目前各唱各的调:银监会认为由于房屋产权70年,所以“以房养老”难以推行;国土部门认为房屋70年产权不影响“以房养老”;民政部门只管推行“以房养老”,却似乎忽略了70年产权这个因素。对此,我们究竟该相信谁呢?
相信国土部门的说法吧,如果金融部门不支持,这种“倒按揭”的方式恐怕在国内难以顺利推行;相信金融部门的说法吧,“以房养老”已在多个国家推行,实践证明可行;相信民政部门的做法吧,如果缺少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推行效果恐怕是一个大大的问号,充满了变数。
在我看来,“以房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方式,完全可以尝试。尤其在“未富先老”的现实国情背景下,拓宽养老路径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无论是“以房养老”,还是其他养老方式,都不能完全否定,
不过,支持“以房养老”不能仅仅是口头上说说而已。国土部负责人认为住宅用地70年续期不影响“以房养老”,显而易见,这只能算是一家之言,并不能切实保证“以房养老”无忧,因为即便有人想“以房养老”,但银行不支持就是空话。而保证70年房屋产权不影响“以房养老”唯一的办法是,用制度来“说话”来保证,而不是靠嘴巴来保证。
但我们看到,尽管《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期满后的说法有四个字:“自动续期”,但如何续期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也没有相关的配套细则。如此,即便国土、民政等部门支持“以房养老”,但银行不一定支持。例如,有银行业人士指出:倒按揭在国内运行的状况真的不好说,很大一个阻碍就是70年产权问题。
我以为,《物权法》上所说的“自动续期”,究竟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政府职能部门有没有无偿收回的权力,都应该以专门的制度予以明确。从各种迹象来看,有偿续期的可能性最大,但有偿续期如何评估土地价格,谁来评估,可续期多长时间,如果购房人没有能力支付土地费用又怎么办……种种这些疑问,都需要在制度上来明确。
70年产权到期如何续期,显然目前只是嘴巴上讨论,立法层面似乎还没有任何动作。据相关报道,青岛已经出现了住宅产权期满的情况,深圳也曝出“全国首例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案”。这些案例都提示我们,必须尽早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期满后的续期问题——这方面的立法最好让公众参与意见。
而且,明确了“自动续期”还不够,还需要把“以房养老”纳入制度轨道,比如,如何计算房屋折损、银行与客户之间风险利益如何平衡以及银行抵押物的实际风险、信贷政策的变化等问题,都要进行专门规范,即,让“以房养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让银行、保险等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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