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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调整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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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将由18%调整为20%,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上限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记者从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将由18%调整为20%,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上限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据介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起,开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包括:从2008年1月至6月,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从原217。80元—363。06元调整为242元—403。40元;凡原来月缴费额超过上限(403。40元)的,从2008年1月起将自动调整为403。40元;凡原来月缴费额低于下限(242元)的,从2008年1月起将自动调整为242元;凡原来月缴费额在242元—403。40元之间的,从2008年1月起可按原月缴费额缴费。

  另外,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555”人员,仍按原缴费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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