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从2012年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按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执行,从2012年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2012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通知》,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并根据北京市现行规定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和调整办法。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5年过渡期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企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加发差额补贴。对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退休费时,计算基数封定在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转制前已经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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